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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想好了去,但没去

报告出处:指标网与零点调查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08:15

报告类别:调查报告
行业分类:经济
调查地点:北京、上海
调查时间:2003年9月
样本数量:478名
样本情况: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调查机构:指标网与零点调查
报告来源:零点指标网

报告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上对仲裁这种由法律专家、经济专家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方式越来越重视。由于仲裁具有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一裁终局、程序便捷、成本较低、解决方式灵活、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等优点,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受到广泛重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中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5年,我国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过去国内经济仲裁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开始大力建设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与国际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的新的仲裁事业。八年过去了,企业现在使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愿怎样?提升企业对仲裁哪些方面表现的认知,将会提高企业使用仲裁的意愿呢?

  来自上海零点调查公司最近的一项针对国内企业的研究表明:企业使用仲裁的意愿高于诉讼,仲裁已成为多数企业在其签定的合同中所规定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增强企业对仲裁制度的了解,特别是提升企业对仲裁裁决效力和仲裁员素质的认可,将会吸引更多的企业选择仲裁。该项结果基于上海零点调查公司委托零点指标数据网于2003年9月利用SuperCATI快速电话调查系统针对京沪两市478家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随机抽样电话访问。

  仲裁成为企业最愿意选择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调查中有57.74%的企业在与其它企业或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对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通常规定通过仲裁来解决;而通常规定通过诉讼来解决的企业占39.54%。在北京地区的企业中,规定使用仲裁的更高达59.84%,规定使用诉讼的占38.93%,二者之比为1.54:1。而在零点调查于1997年所作的“北京地区企业仲裁意识调查”中,首选仲裁方式的企业与首选诉讼方式的企业之比为0.55:1。这表明,目前企业已对仲裁持高认同度。

  进一步分析发现,愿意使用仲裁方式的核心企业群体为:资产规模在2000~5000万元的国有企业,占本次调查企业的19.25%;愿意使用诉讼方式的核心企业群体为:信息咨询服务业和金融业中的民营企业,占本次调查企业的11.51%。核心群体之外的企业群对仲裁和诉讼没有明显的偏好,应该成为仲裁机构和法院的“竞争目标群体”,该群体占69.25%,研究这部分群体对仲裁的认识,能使仲裁机构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以推动仲裁应用的发展。

附图 选择仲裁和诉讼方式的核心企业群体特征

 

  注:上图系通过对企业资产规模、企业所有制性质、企业所处行业、企业所签合同中通过规定使用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等四个元素进行多元对应分析得到,其中行业包括制造业、金融业、房产建筑业、商业贸易、计算机应用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等六个;资产规模全部在500万元以上,分为:500~2000万、2000~5000万、5000万元以上等三档;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三类。

  资料来源: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针对京沪两市478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随机抽样电话访问。

  调查显示,竞争目标群体中的企业,对仲裁越了解,就越愿意选择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在“非常了解”仲裁的企业中,通常规定在其所签定的合同里,以仲裁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企业比例高达81.25%;在“比较了解”仲裁的企业中,这一比例达到61.99%;而在“只是听说”过仲裁的企业中,这一比例只有34.82%。了解仲裁的企业,清楚仲裁相对于其它经济纠纷方式的优点和长处,更加愿意选择仲裁方式。

附图 竞争目标群体中,对仲裁了解程度不同的企业选择仲裁的意愿差异

 

  资料来源: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针对京沪两市478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随机抽样电话访问。

  同时,企业对仲裁效力和仲裁员素质的认知对其选择仲裁的意愿会产生显著影响。企业对仲裁裁决效力和仲裁员素质的认可程度越高,选择仲裁来解决经济纠纷的意愿就越强烈。认为“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较大”的企业中,76.81%的企业在合同中通常规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明显高于认为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44.86%)、“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较大”(54.81%)和“说不清”哪个效力大(45.00%)的企业。认为“仲裁员素质优于法官”的企业中,69.74%的企业在合同中通常规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明显高于认为仲裁员和法官“两者素质差不多”(50.91%)、“法官优于仲裁员”(51.06%)和“说不清”谁素质更高(52.94%)的企业。

附图 竞争目标群体中,对仲裁裁决效力具有不同认知的企业选择仲裁的意愿差异

 

附图 竞争目标群体中,对仲裁员素质具有不同认知的企业选择仲裁的意愿差异

 

  资料来源: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针对京沪两市478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随机抽样电话访问。

  调查还显示,在竞争目标群体中,虽然大部分企业(66.16%)都表示对我国的仲裁制度“非常了解”或“比较了解”,但其中“非常了解”的企业只占14.50%,半数以上的企业(51.66%)对我国仲裁制度的认知还处在“比较了解”,或者说“一知半解”的状态;另有多达33.84%的企业对仲裁“只是听说”而已。

附图 竞争目标群体对我国仲裁制度的了解情况

 

  资料来源: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针对京沪两市478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随机抽样电话访问。

  在效力认知方面,竞争目标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40.79%)觉得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大于仲裁裁决;32.33%的企业认为“两者具有同等效力”;只有20.85%的企业认为仲裁裁决的效力大,另有6.04%的企业弄不清谁的效力大。

  仲裁的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而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专家断案是仲裁的一大特色,因而仲裁员在素质方面应该是有其长处的。但是,竞争目标群体对仲裁员素质的评价略低于对法官的评价。在竞争目标群体中,有28.40%的企业认为“法官的素质优于仲裁员”,22.96%的企业认为“仲裁员的素质优于法官”,认为“两者差不多”的企业占33.23%,另有15.41%的企业“说不清”两者素质的高低。企业对仲裁员素质的认同度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附图 竞争目标群体对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效力的评价

 

附图 竞争目标群体对法官和仲裁员素质的评价

 

  资料来源: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9月针对京沪两市478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的随机抽样电话访问。

  综上所述,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和各地的仲裁委员会还要努力对企业宣传仲裁制度,增强企业对仲裁制度的了解,特别是提升企业对仲裁裁决效力和仲裁员素质的认可,这将会促进企业选择仲裁方式的意愿;另一方面,尽管目前在合同中规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企业很多,企业对仲裁特性的认同度高,但实际上到仲裁机构去的企业相对较少(本次调查显示:只有44.98%的企业过去曾经参加过仲裁),这个反差表明,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仲裁在向企业管理者传播自己的优势和价值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空间。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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