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滥用匿名消息来源现象剖析
报告类别:分析报告
行业分类:传媒
研究机构:新华网
报告来源:新华网
报告内容:
消息来源是新闻媒体赖以安身立命的根本。西方新闻界有一句行话:没有一个记者能超出他的消息来源,记者提供的新闻的质量取决于消息来源的质量。如果媒体拥有广泛而强大的消息来源,无疑能在激烈的新闻竞争中拔得头筹。但如果对消息来源使用和处理不当,也会惹来无穷的麻烦。因为事实性差错大多发生在消息来源上,匿名消息来源更是假新闻的温床,而且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从而影响媒体的公信力。
美国主流媒体对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极为谨慎。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职业伦理规范》规定:任何可能的时候,都要指明消息来源。公众应该有尽可能多的信息来判断消息来源的可靠性。已停刊的《匹兹堡新闻报》总编辑罗斯当时甚至开玩笑说:“我们要想在一篇报道中使用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得经过教皇的批准。”《迈阿密先驱报》的编辑马克·沃什伯恩说:“每次看到‘消息人士说’这样的字眼,我脖子后的头发就会禁不住直立起来,并忍不住想说:‘哦,胡扯,这只是你瞎编的’。”
相比美国主流媒体,我国的新闻媒体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滥用匿名消息来源的情况,不利于建立新闻界的公众形象。如2004年4月8日《南方周末》头版《新疆博物馆内幕调查》报道中,有两处使用了“知情者称”的说法。而该报2004年3月25日的第6版《“关系麻将”之祸》报道中也有三处分别使用了“另有消息称”,“有知情人向本报透露”,“知情者称”。有时甚至直接引用消息来源的话而不加任何说明。如《南方周末》2004年4月15日第18版《解密温州商会》报道就有好几处直接引文没有任何说明。
其次,某些报道对消息来源情况的说明过于宽泛,含混不清。如《新疆博物馆内幕调查》报道中多处引用了诸如“权威考古学家”、“一位供职于某报的资深记者”、“一位文物工作者”、“一位专家”等十分模糊的说法。这显然也会降低报道的可信度。对于《南方周末》这样的严肃报纸来说,这样介绍消息来源显然是不够严肃的,也有损于报纸的权威性。
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匿名消息来源往往是假新闻的温床,一些不愿意透露身份的消息提供者提供的常常是假消息,而我们一些记者、编辑却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不经过认真核实就刊登出来。比如2003年11月3日《潇湘晨报》和《三湘都市报》对长沙县县委书记李振萼意外死亡一事的报道。前者使用的消息来源是“据知情者介绍”,后者使用的是“据可靠消息”。这两篇报道对李的死因说法不一,至少可以肯定有一篇与事实有较大出入。但是令人吃惊的是,对于这两篇没有确切消息来源,而且互相矛盾的报道,却有许多媒体如获至宝,纷纷争先恐后地转载。
媒体不可能绝对禁止使用匿名消息来源,否则会使受众失去许多重大的新闻。而且必要时,媒体还要坚定地保护消息来源。在西方国家,就不乏媒体为了保护消息来源,拒绝向行政、司法机关透露消息来源,从而发生争执或诉讼的例子。但媒体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要轻易使用匿名消息来源。除非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取得该项新闻,并且该新闻有其确实性和重要性,才能使用匿名消息来源。上述例子显然并不符合此种情况。
我国部分媒体滥用匿名消息来源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许多媒体在表达消息来源方面缺乏细致的规范和严格的制度,对消息来源没有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审查和把关,从而养成了轻易接受匿名报道的陋习。而西方一些主流媒体在这方面都有很严格的规定。如美国《华盛顿邮报》规定:尽量明确交代消息来源;同时也会清楚交代,消息是否引述自另一新闻机构的报道;尽量解释匿名者背景,即使不能说出消息人士名字,也有责任尽量向读者解释,为何确信有关消息人士知情,而该人士在事件中又是否有特殊立场;至少要有一名编辑知道匿名消息人士的真正身份,好让编辑们能帮助判断应否引用该人的消息;在引述消息人士的话时,要公允地交代前言后语背景,确保没断章取义;在引述原话时,记者不应对之有丝毫改动,包括更正对方的文法。其次,由于许多记者缺乏敬业精神,他们在采访新闻时遇到不肯透露身份的消息来源,不是千方百计地说服采访对象,或者想方设法寻求其他可替代的消息来源,而是只图省时省力,一味求快而不求准,采取不负责任的消极态度,从而导致大量使用匿名消息来源。而媒体管理的松懈使他们更加放任自己,有的记者甚至违反职业道德,为了发稿而不惜捏造假消息来源。
而日益激烈的媒介竞争无疑加剧了这种行为。媒体为了在报道中占得先机,披露独家新闻,不愿忍痛割爱,冒险采用未加确认的匿名消息来源;或者不甘人后,盲目转载未加证实的新闻。这其实是一种得不偿失的短视行为。从眼前利益看,媒体也许因为刊登了独家新闻而一时销量大增,但从长远来看,如果因此而登载了假新闻,将严重损害媒体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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