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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电信业多元化产权主体

报告出处:人民邮电报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10日 08:54

报告类别:分析报告
行业分类:通讯
研究机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
报告来源:人民邮电报

报告内容: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产权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一斑。然而,到目前为止,经济学家对产权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和认识,一般的看法认为产权是指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界定进一步说明了产权在企业中的重要地位。应该讲,产权是企业财权归属的判定者,是企业一切权利的根源,企业的其他各种权利均由产权派生而来。在法律上,产权以股权的形式实现,因此,产权结构在数量上是可以通过股权结构表示的。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产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等基本属性,而这些基本属性同时表现在股权上。由于股权是产权的现实体现,所以在此我们以股权结构来分析电信企业的产权现状。

国内电信业的产权结构相对单一

  国内六大电信集团公司均属于国有企业,部分企业实现上市后,股权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具体情况以各企业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例进行分析。

  中国移动的股权结构相对较为简单,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中国移动香港(BVI)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75.7%的股权,而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则属于中国移动集团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实际上中国移动集团持有上市公司75.7%的股权,剩余24.3%的股份由公众人士持有。

  中国联通不但实现了香港和纽约的海外上市,而且还在国内证券市场发行了A股,是目前唯一一家同时实现了海内外三地上市的电信企业,其股权构成较为复杂。中国联通集团公司通过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中国联通上市公司62.9%的股权,上海A股市场公众人士持有14.52%的股份,香港、纽约公众人士持有22.58%的剩余股份。

  中国电信继今年5月在香港股市增发新股、实行全球配售以后,今年6月从母公司回购湖北电信等十省电信公司的资产,与上市之初相比,股权结构发生了些许变化。截至目前,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拥有上市公司72.09%的股权,国内其他国有股东持有10.76%的股份,公众人士持有上市公司17.15%的股权。除以上三家企业外,中国网通、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尚未上市,均属于国家投资的企业。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国内电信企业无论上市与否,股权结构存在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股权构成相对单一,国有股权占据绝对控制地位,且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反观国外的情况,国外电信企业已经意识到单一产权结构带来的弊端以及在产权多元化的道路上渐行渐远,先后有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的电信业引入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电信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格局初步形成。

现有产权结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国内电信企业现有股权结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表现为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受当前单一产权结构的影响,国有股东和国企经营者之间构成企业内部最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经营者作为代理方,其人选由作为委托人的国有股东唯一确定,小股东在企业经营者的任用方面并不起作用。众所周知,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这样,国有股东和国企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便通过国资委实现,国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主要对国资委负责,如果仅仅采取这种管理体制,国资委通过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设定清晰的目标,借此考核国企经营者,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为国企经营者的行为产生经济约束力。但目前的事实是,国企经营者除了对国资委负责外,同时还要受很多政府部门的管理,甚至有些国企经营者的任命权也掌握在国家机关手中。况且,国资委虽然在定位上明确不属于政府系列,但毕竟属于国务院的特设机构,不可避免会带有政府的某些职能和行事风格。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国有企业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两种委托代理关系,即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经济性的委托代理关系,前者建立在对企业经营者的政府官员定位上,追求的是经营者的所谓政绩;后者建立在对经营者企业家身份的定位上,重点追求经营者在企业的业绩表现。因此,国企经营者便在双重标准下接受考核,有时行政性的委托代理关系会表现得更加明显。受此影响,国企经营者便不可避免地会打上政府官员的烙印,这种烙印具体体现在对其激励和约束方面。事实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要经常在企业家和政府官员之间进行角色转换,很难完全游离于政府以外而纯粹站在企业的角度考虑经营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对国企经营者的激励已非完全的企业自主行为,与经济学讲的“企业家要素的投入是为了获取经济收益”的假设是背道而驰的。在国有企业现有委托代理机制下,追求要素(我们在此首先将国企经营者视为企业家而非政府官员,并将其才能作为对企业的一种要素投入)收益的最大化并没有成为国企经营者的最终目的,至少在表面上看并非如此。在目前的产权结构下,激励企业家的主要因素是国家并不明朗的政治承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恐怕是大多数国企经营者最真实的心理写照,使国企经营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政府官员的某种特征。但是,企业对经营者的素质要求和政府官员是相去甚远的,以考核政府官员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经营者的业绩,必然会对经营者的行为产生影响,也必然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掺杂过多政府性行为,于企业的发展是颇为不利的。

  事实上,对国企经营者考核标准的官员化,其实是对作为经济性委托代理关系的弱化,事实上造成对国企经营者的约束软化。具体到电信企业,这种约束软化在价格战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现有产权结构使电信企业经营者单纯地将做大规模、追求收入增长率作为经营业绩的主要表现,这与政府官员的政绩观是一脉相承的,而对企业的资产质量、盈利水平等疏于关注。鉴于此,为了增加企业收入,在价格弹性较高的国内电信市场,降低资费水平便成为运营商吸引客户、增加收入的主要手段,而竞争对手唯恐失去市场,也将以降价应对,从而引发价格战。由此可见,恶性价格战的出现是有其产权根源的。

产权多元化有助于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

  笔者认为,解决电信企业恶性价格战应首先从产权结构的分析入手,而建立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有利于缓解价格战。在相对单一的产权结构下,国资委作为唯一能够起作用的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监控,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在此放宽假设条件,认为国资委完全脱离了政府的身份和思维习惯,完全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考虑企业的发展,又假设国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决策、经营不受政府的干预。即便如此,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还不完善,国有股东真正发挥对企业的监管职能尚需时日,国有企业目前仍然处于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状态,因此难以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而通过在国有企业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实现对企业的监管,其实质是增加了国有产权的监督群体,建立有效的委托代理机制,实现对企业的有效监管,促使国企经营者的行为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这种监管的实现有一个前提,即应保证通过上述方式引入的产权主体在企业决策中有充分的话语权,应避免“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即避免引入的产权主体只出钱不出力,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漠不关心,仅仅关注企业的股价表现,依靠资本利得或股利获取投资收益,而忽视了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这要从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说起。

  一般来讲,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通过委托人进行监督,二是通过法律进行约束。由于法律的完善须假以时日,完全依靠法律对代理人进行监督尚不现实,因此股东直接实现对代理人的监督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选择。正如前文所言,并非所有的股东都愿意参与企业的监管,或者有些股东感觉到自身力量的弱小,会主动放弃对企业的监督权,股权集中理论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该理论以每个公司前三位股东占股权的比例作为股权集中度指标,认为由于法律保护不力,投资者只有通过股权集中、形成控股股东来监督或代替代理人的行为,以实现代理成本的降低。由此可见,股权集中是法律对股东保护不足的一种替代。

  具体到国内电信企业,虽然国有股东仍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但在企业监管方面事实上处于缺位状态,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非国有股东在规范代理人行为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股权集中理论,非国有股东作用的发挥须形成相对的股权集中,扩大非国有股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权,否则非国有股东对国企代理人的监控作用将难以实现,所有者缺位问题将扩大到整个股东层面,形成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虚设的局面。为了保证对国企代理人的有效监管,在国有股东作用尚不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非国有股东的股权集中度应该以能够影响企业经营者的行为为限。

  在电信企业当前的产权布局下,提高非国有股东的股权集中度其实就意味着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通过非国有股权的适度集中,电信企业的产权主体将有可能完全站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角度,通过对企业盈利能力、成本控制能力等的考核,使经营者更加关注有效益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价格战、以牺牲企业利润为代价换取业务收入增加的经营者将毫无用武之地,当以价格战见长的电信企业经营者的能力受到产权主体怀疑时,电信竞争才有望逐渐走向理性和有序。从这个意义上讲,产权主体多元化有助于减少恶性价格战的发生。

国内电信业构建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已具基础

  通过上述分析,显然,在国内电信业构建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已经成为必然,并且就国内宏观环境而言,目前电信企业已经具备了构建多元化产权主体的政策基础和现实可能。

  ——国内电信业已经具备了实施产权多元化的政策基础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200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阐述为电信业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提供了政策依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一方面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将产权多元化的提法正式写入中央的重大决定;另一方面,《决定》倡导为非国有经济开拓投资空间,提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另外,《决定》对于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的改革进行了具体阐述,明确提出“对垄断行业要放宽市场准入,引入竞争机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继续推进和完善电信、电力、民航等行业的改革重组”,进一步从政策层面为电信业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提供了依据。200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明确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加强服务和监管,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繁荣市场、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了电信业引入多元化产权主体的政策基础。

  ——产权自身属性为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提供了可能

  产权的属性中有两个属性是最重要的,即产权的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这两大属性为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提供了可能。产权的可分解性意味着企业的产权并不是铁板一块,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细拆。根据这一属性,电信企业的产权坚冰完全可以破除。产权的可交易性是指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以适当的价格进行转移,使产权主体的改变成为可能。在电信企业内,国有股东可以借助产权的可交易性,让渡部分国有产权,引进多元化的产权主体。

  ——产权多元化的进程在加快

  尽管国内电信企业的整体产权结构仍然要进一步完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经过自中国移动上市以来的产权改革,中国电信业的产权状况在逐步改善,产权多元化的进程逐渐加快。从企业情况看,中国电信经过最近一次在香港股市增发新股,使H股的流通比例提高了70%以上,而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在产权多元化的道路上也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如果中国网通能够如愿实现海外上市,有望进一步推进中国电信业产权多元化的进程。

国内电信业产权多元化的实现途径

  电信业产权多元化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关键是要从产权层面放宽电信业的准入限制,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股份制,吸收各种资本的参加,应该允许非国有资本占据一定的比重,切实做到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管。

  首先是引入民间资本,释放投资空间。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几年的发展,我国的民营企业取得较快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多家有相当实力的民营企业,它们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投资理念,深谙现代企业管理之道。允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股电信业,一方面可以释放民营资本长期积累的投资能量,另一方面有利于电信业吸收各种管理模式的精华。

  其次是引入国际资本,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从世界电信业的整体发展形势来看,国内电信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巨大的市场空间吸引了众多国际电信巨头的关注。根据加入WTO的承诺,2007年中国将全面开放国内电信市场,为国际电信企业注资国内电信业提供了可能。国外电信企业经历了多年的市场化运作,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进入中国后可以为国内电信业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国外公司治理较为完善,通过外资公司的介入,有望在电信业建立高效的委托代理关系,改善电信业的运营环境,从长远看是有利于电信业发展的。当然,国外电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也良莠不齐,为了保证进入国内电信市场的外资企业的质量,防止给国内电信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建议电信业参照证券行业在引入国外投资银行时实行资格准入的做法,建立相应的外资准入标准。

  最后,探讨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嫁接先进管理理念。风险投资以其先进的投资理念,在国际资本市场大放异彩,电信业应该探讨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能性。当然,一般而言,风险投资更多地关注种子期的企业,这可能与电信业的情况有较大出入。另外,电信业投资额巨大,动辄成百上千亿元,这恐怕也是风险投资所不能承担的。即便如此,我们可以在一些具体的项目上,探讨引入风险投资的可行性,最重要的是借助风险投资较为规范的运作模式,改善电信企业的产权结构,嫁接先进的管理理念,促进电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健全,实现电信企业的规范运营,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电信业引入多元化的产权主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电信企业的竞争环境,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最现实的体现。在产权多元化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转让要制订符合资产价值的定价模式,要始终谨防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要规范产权交易市场,严格产权交易程序,并建立严格的产权监督体系。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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