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新疆区农业产业化政策的思考与分析研究
报告类别:分析报告
行业分类:房产
研究机构:新疆统计信息网
报告来源:中国统计信息网
报告内容:
农业产业化,就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当地农业的支柱产品或主导产品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和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农工贸、经科教结合起来的一条龙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
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使农户找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联合与合作的形式,提高了家庭经营的专业化、集约化水平,促进了科学生产,体现了农业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把小规模农户经营与国内外大市场联结起来,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和物质装备,有利于提高新疆农业生产规范化、产品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是符合新疆实际的一种规模经营形式,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新疆农业现代化的正确选择。
新疆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从局部地区出现到成为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选择,虽只有短短五年多的时间,但已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龙头企业的发展为新疆推进农业产业化起到了巨大的示范作用
农业产业化的本质之一是农业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向集约型经营方式的转变,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增加农民收入,而依靠龙头企业引导、带动、辐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中枢环节。迄今龙头企业已成为带动全区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据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2004年初统计,2003年全区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流通总资产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762家,其中总资产上亿元的企业有98家,带动农户数173万户,约占全区农户总数的60%;带动种植面积2816万亩,约占全区耕地面积的55%。
1、“龙头”带领下的农业产业化使新疆农业和农村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中新疆涌现出了世界级的产业:新疆番茄制品(主要是番茄酱)的年生产能力占到全国的90%以上,并培育出两个独具特色的品牌,产品成为亚洲、欧洲、美洲市场的抢手货。番茄制品90%出口创汇,也占据了全国番茄制品出口额的90%。作为亚洲最大的番茄酱加工区,新疆形成了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上市公司为主的一批番茄酱加工出口企业群,从而使我国成为继美国、意大利之后的世界第三大番茄制品生产国。据农业部预测,到2005年中国番茄酱年产能力将跃居世界首位。
龙头企业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不仅提高了产品附加值,而且改变了鲜活农产品贮藏难、运输难的局面,其价格也得以提高。屯河果业公司、轮台华隆公司把和田、喀什、阿克苏等地的杏进行深加工,南疆的鲜杏由过去0.6―0.8元/公斤提高到1―1.2元/公斤;上海莱克盛公司和山东华蓝集团分别投资兴建铅笔厂和木材加工厂后,伊宁的木材每立方由200元提高到现在的300元;“维维”集团入驻呼图壁县后,当地的牛奶收购价由每公斤1元上升到每公斤1.6元。
地处天山北坡经济带的玛纳斯县,1980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仅有139元,比全区平均水平(201元)还低62元。通过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根据当地实际,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强化招商引资,使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农民增收、县域经济实力提升、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已先后引进和培育了新天酒业、屯河集团、天山面粉、新玛实业、华西种业、德隆乳业等大型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县域经济腾飞插上了翅膀,2003年全县招商引资开工在建项目43个,项目总投资13.8亿元,县属生产总值21.93亿元,比2002年增长16.6%,农牧民人均纯收入达到6186元,连续十四年位居全疆之首,与全疆平均水平(2106元)相比高出近两倍,比全国平均水平(2622元)还高出136%。玛纳斯县已成为国家级粮食基地县和全国棉花生产百强县,2002年被国家农业部特产之乡评委会认定为“中国优质加工番茄之乡”、“中国优质酿酒葡萄之乡”、“中国优质棉花之乡”。
事实证明在龙头企业相对集中、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高而且增长迅速。新疆的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由1999年的461亿元,增至2003年的688亿元(当年不变价),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由1473元增至2106元。五年来,通过农业产业化达到了“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2、重点龙头企业的销售收入、总资产、利税等重要指标已占全疆份额的半壁江山,充分显示出带头与示范作用
在被调查的762家农产品加工企业中年销售收入达300亿元,税后利润14亿元,上缴税金8.9亿元,出口创汇18990万美元。其中有89家企业被认定为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0家企业被农业部评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89家龙头企业总资产达300亿元、固定资产95亿元、年销售收入161亿元、税后利润6.6亿元、上缴税金4.8亿元、出口创汇11576万美元,分别占全区农产品加工企业总资产的54%,固定资产的48%,年销售收入的54%,税后利润的47%,上缴税金的54%,出口创汇的61%。
这些龙头企业规模大,起点高,产品质量好,新天、溢达、科纺等龙头企业拥有进口整套加工设备,加工水平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生产的棉纱、番茄酱、杏酱、香梨等大部分产品都已出口国外。一些实力较强的大型企业投资重点已开始由北疆向南疆转移。由于投资环境的改善,还吸引了内地一些大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纷纷来新疆投资,草原兴发、维维集团、农夫山泉、山东登海种业等一大批企业集团陆续到新疆投资办厂,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
89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布的行业有粮油加工、棉花、蔬菜、瓜果、乳品、畜产品养殖、家禽、特色农作物和农作物种子等17个行业,其中棉花11家,瓜果类14家,畜牧类14家。新疆结合农业自然资源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依靠龙头企业已经初步形成了棉花、畜牧、瓜果园艺等农业三大支柱产业。
二、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新疆农业产业化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不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很低。具体表现为:
(一)农业产业化在地区间的发展不平衡。
新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无论在数量、资产规模,还是在带动农户等方面,呈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在89家自治区级以上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北疆有60家,占三分之二,南疆24家,占27%,东疆5家,占5.6%。天山北坡经济带在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的数量以及企业经营规模上占有明显优势,而且发展稳步上升;南疆、东疆地区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市场环境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因农业产业化发展起步晚、起点较低,产业化经营发展进程较慢。
(二)龙头企业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龙头企业是“千家万户”农民与广阔大市场相联接的桥梁和纽带,龙头企业的状况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农户走向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到2003年底,新疆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含10家企业被农业部评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仅占全区从事农牧产品加工(流通总资产在20万元以上)企业总数的11.7%。重点龙头企业中既有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也有不为人熟知的后起之秀,其总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有66家,龙头企业规模大,发展起点高,产品质量好。但就全疆而言龙头企业数量偏少,一些企业竞争力不强,对农户的带动辐射能力不突出。
目前新疆龙头企业发展遇到的主要制约因素是:
1、龙头企业普遍资金短缺。
由于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农产品流通、加工行业的特点是集中采收,周年供应。从事农牧产品加工的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非均衡的,流动资金需求量大,部分资金需跨年度使用。目前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忽视了农产品加工业的特点,银行一般要求贷款在年底前回笼。为了信誉,企业不得不挤压其他发展资金,偿还再贷,这不利于农业企业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据今年对我区64家国家、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调查,仅有7家企业不需要向银行贷款通过自身运作能够解决农产品收购资金问题,只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1%;其它企业均需要向银行贷款来保证今年农产品收购。根据调查的结果测算,64家企业2004年农产品收购资金约需90.7亿元,其中企业目前自筹解决17.7亿元,约占需求资金总量的19.5%,其余80.5%的资金缺口需要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目前在控制信贷规模的大环境下,各企业普遍存在贷款难问题。此外,近几年中央和地方财政虽然都拿出资金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但由于资金量不大,资金分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
2、信息不灵。
一般的龙头企业无力进行市场调研和信息搜集,一方面企业对市场行情和供求变化趋势不够敏感,组织生产的行为存在盲目性,另一方面龙头企业特别是新建企业对有关政策缺乏应有的了解和把握,有的企业明确表示不知道自己应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甚至不知道去哪个部门进行相关咨询。在今年初对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调查中,绝大多数企业认为行业协会和农业产业化领导部门应首先提供政策宣传与咨询、技术推广与咨询、信息引导和经验交流等方面的服务。
3、人才缺乏,影响企业发展的后劲。
大中专毕业生的择业目标多定位在城市和机关事业单位,龙头企业多坐落于郊区甚至农村,地理位置首先不被看好,即便企业本身有良好的发展潜力,也难以吸引好的特别是高级人才落户。龙头企业缺乏高水平的管理人员和懂技术的人才,企业管理者的挑选和流动范围狭窄,影响了企业持续发展能力。
4、不合理负担沉重。
龙头企业一般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对地方财政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特别是在经济落后地区被政府当作“自家的自留地”,各种不合理的费用与摊派,让企业有苦难言,又不敢得罪有关部门,只好照交不误,企业资金被无偿占用或借用。久而久之,积少成多,企业不堪重负,甚至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有棉花收购企业反映,仅2003年某县政府就收取棉籽加价款136.8万元。
(三)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农企之间矛盾时有凸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塑了农村经济组织的微观基础,农民成了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但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却要面临诸多风险。他们不仅要承担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还要面对更大的市场风险。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分散经营的小规模农户,由于组织化程度低,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
农户通常是根据前一期产品的供求和价格情况来决定本期的生产规模和方向,决策行为往往表现出较强的趋同性。农民们经常一涌而上地生产前一期价格高的产品,又一哄而散地放弃生产价格下跌的产品,使农产品的短缺和过剩交替出现,这不仅限制了农户自身利益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尤其是在新疆进行大面积种植、在全国占重要地位的棉花、番茄、甜菜等对农民收入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作物,它们的种植面积的大起大落会带来许多问题。
发展农业产业化的最终目的在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龙头企业在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产业化组织形式中,肩负着双重的责任:既要保证企业自身利益的实现,又要能够带动农户,并让利于农。但现实中大多数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没有理顺,利益纠纷时有发生。虽然到2004年新疆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方式约占48%,但订单履约率低。在市场行情低迷、农产品供过于求时,企业高高在上,压级压价;一旦行情看涨、农产品供不应求,农民却又不遵守协议,谁给价高就卖谁。这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纠纷,既损害了农户利益,也影响了企业利益,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由于农产品的易腐性质,小农户又无力进行远程运输,农产品收购企业极易形成买方垄断,从而形成垄断价格和垄断收购量,农民在订单农业中处于弱势地位。订单的价格主要由企业单方定价,遇到市场价格低于合同订单定购价时企业收购常常压级压价或以各种理由限收,从而局限了农业产业化“双赢”之效能。
(四)农业产业化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相当薄弱
服务社会化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化服务是指把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服务职能分离出来,由各类社会组织承担,为农业产业化链条上的主要生产单位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专业化、全程化的服务,促进各种要素的优化组合。
目前在新疆还没有形成独立的面向企业、面向农民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龙头企业普遍采用以低价或无偿的方式为农户提供了种子(种畜)、种植技术、防疫防病等内容的服务,承担或者替代了专门的服务,有的企业还为农民贷款提供担保,其目的无非是为了提高原料品质、稳定种养殖规模、保证原料供应。
这种企业代行社会化服务职能的行为存在明显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分散了企业的注意力,加大了生产成本;二是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得以衍生,如在番茄加工行业,有的企业为签订单的农户做了大量的前期投入,有的企业却不签番茄收购合同,反而在原料成熟期以较高的价格收购,农户为利益所诱惑不履行合同,前期做了大量工作的企业只能单方面承担损失。
造成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于在发展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尚未形成针对农户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龙头企业和农户都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都要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求龙头企业对农户提供低价或无偿服务的做法本身就与市场机制是有矛盾的。
三、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取向
政府在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中,要注意关注龙头企业和农民两方面的需求,抓住关键性问题,侧重以下几方面来采取措施。
(一)切实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在确立了151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明确出台了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新疆于2003年底印发了《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到目前已认定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89家,相应扶持政策也应尽快出台。
1、目前已有的优惠政策
近年自治区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一是取消了地域、行业、部门、所有制界限,按照谁能当龙头就扶持谁的原则,为龙头企业创造宽松环境;二是出台了“谁投资、谁收益,谁建设、谁收益”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建设商品生产基地,开发特色、拳头产品;三是财政信贷投资政策重点向辐射带动能力强、区位优势明显的农产品及其开发项目倾斜,2002年自治区党委8号文件明确提出要从财政、税收、国债项目、银行贷款四个方面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扶持,并决定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资金,扶持和发展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四是规划部署,政策引导,大力扶持,2000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2003年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规划》、《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04年初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2004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五是对名、优、特、稀产品开发项目,在见效前或前3-5年减免农业税、特产税、营业税等;六是广泛征求了28家成员单位的意见,拟在近期出台自治区农业产业化若干优惠政策。
以上种种优惠政策覆盖了大部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多或少都能从中受益。在实际操作中龙头企业并不局限于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千方百计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各类优惠政策加以利用。如有的企业就享受了西部大开发中对农副产品加工量占总加工量70%的加工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的政策,有些龙头企业还利用到了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科技兴新等项目的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主要来自自治区级,以贷款贴息、新上项目补助和技改补助等形式为主。
2、龙头企业对扶持政策的要求
――希望尽早出台自治区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优惠政策。自治区虽然已经出台诸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但在认定自治区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还没有形成针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明确、系统的优惠政策,重点龙头企业的优势地位尚未被确立加强。在国家出台了针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后,企业的呼声更为强烈,其中“暂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企业极具吸引力,一些大企业被免除的税金是以千万元计的,企业从中得到的实惠惊人,新疆能够享受这种优惠的仅有10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大多数龙头企业都希望自治区相关部门比照国家的做法尽早出台优惠扶持政策。
――集中使用财政补贴资金。近几年中央和地方财政都拿出资金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但资金量不大,资金分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2002年开始自治区财政每年拿出1000万元资金,扶持和发展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据对69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调查,有47家企业享受过政府的财政补贴,其中36家企业得到了农业产业化专项补贴资金,平均每家不到28万元,对企业发展起不到太大的作用。这种遍撒“甘霖”式的做法,无法达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效果,实际造成了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调查显示企业普遍认为财政补贴应用于原料基地建设和生产技术引进、研发等方面,而这些都需要较大数额的投入,因此对财政资金目前的使用方式应当尽快改进。
――帮助解决龙头企业“贷款难”问题。资金紧张是企业共同的“软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多数起步晚,缺乏积累,加之原料收购期需要一次性投放大量资金,其矛盾更显突出。据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调查,获得的贷款以短期为主,采用不动产抵押和其他企业担保的方式取得,贷款主要用于收购农产品、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引进与开发。企业认为银行拒贷的主要原因是受贷款规模和审批权限限制,大部分企业感到贷款审批时间长、手续繁琐,他们把贷款难的首要原因归结为“国家扶持政策不到位”。企业的这种判断是有道理的,因为大多数企业的贷款从各商业银行获得,而能从农业发展银行取得贷款的企业仅占7%。
――希望为龙头企业取得经营用地提供便利。调查显示龙头企业用地主要用于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建设生产厂房,企业所需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满足率为59%,在非农用地来源中国有土地转让占57%,农用地征用占23%,自有土地占20%;农业建设用地的满足率为54%。龙头企业在进行农业产业化开发时往往需要较大面积土地,一次性交纳各种费数额负担较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手续繁琐。
3、在当前情况下政府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梳理以往的政策,废除不适应现实的条款,及时出台规范、系统的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的重点龙头企业的动态监测,严格执行竞争与淘汰制度,力促各类龙头企业在规模、效益和管理等方面上台阶。
――加大资金投入,争取信贷支持,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应逐年加大自治区财政对农业产业化投入的专项资金数额,集中使用,有重点地支持前景良好的企业或项目,在短时间内形成生产能力,保障资金的最大效用。虽然政府部门原则上要求金融部门要积极与重点龙头企业建立银企协作关系,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予以倾斜,但事实上地方政府除了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对本地增加贷款规模外,对商业银行运营规则和国家信贷政策的制定难以产生影响力,缓解贷款难最终要依靠中央政府的政策扶持和银行内部自上而下改革。地方政府应当推动银行实施真正意义上分类指导原则,避免信贷政策“一刀切”,为企业发展提供长效的资金支持。政府还可以采取由财政出资给予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的方式,鼓励企业发展,做大做强。此外还要大力吸引和调动各方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尽快形成多元化投资体系。
――政府要及时搭建农业产业化信息平台。信息不灵是龙头企业与农民共同的缺陷。表现为不了解政府的产业政策或对农产品需求关系、价格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发布的固定平台,经常性地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为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经营行为提供参考和指导。
――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行业协会。新疆的重点龙头企业多数已参加各类行业协会,但普遍反映协会协调作用差、活动少、收费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引导龙头企业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行业组织,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实施国家和行业标准、价格协调、调解利益纠纷、避免同行业恶性竞争等方面发挥自我管理的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行业内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向行业协会适当放权,赋予协会一定职能,使协会真正成为服务于农民、服务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的中介。
(二)运用政策手段,推动和帮助农民组织起来
1、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是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企业与农民互惠互利是产业联结的基础,妥善调节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则是农业产业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经济利益始终贯穿各个环节,离开了利益联系,农业产业化链条就可能脱节,甚至导致整个产业的崩溃。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的意义不仅在于改变其在农业产业化中的弱势地位,可以想见若农民永远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保障自身利益,必将导致目前所形成的各种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短命,农业产业化也不可能向前发展。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从一定意义上说,农业产业化也就是农业的市场化,因此它基本上是市场行为。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步时期,农业产业化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有政府行为,要有各级政府的积极组织、协助、推动,政府应当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动力。
专业合作组织是一种农民互助合作性质的经济组织,许多国家往往采用低税、免税或政府补贴等政策加以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的规模较小,生产经营水平较低,国家也并没有相应的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在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应采取相应举措:
――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自愿原则。政府要鼓励和帮助农民兴办起维护农民利益的经济合作组织,在建立农民合作组织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
――制定优惠政策,要落实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资金扶持。建议政府将扶持龙头企业的政策应同样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地方财政应在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积极引导,规范管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帮助建立规范的章程,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帮助完善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管理机制;指导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帮助搞好利益财产分配和积累等制度。
――加快人才培养,加强宣传,稳步推进。应重点培养好带头人,以他们为核心引导和推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新闻媒体应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宣传力度,形成鼓励、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三)建立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我国农业产业化相对落后,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化服务薄弱,农村劳动力主要集中在农业的产中领域。资料显示,在美国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劳动力之比是1∶7,而我国则近10∶1;在新疆2003年农林牧渔服务业产值为26.68亿元,仅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3.88%。而且农业产业化服务手段落后,水平较低,功能有限。
1、农业产业化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相辅相成
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途径,是大力拓展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物资供应、政策咨询、信息搜集、科学技术、资金信贷、加工转化、储藏运输、市场营销、社会保障、法律支持等各种服务产业,把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诸多职能分离出来,发展壮大社会化的服务体系。
社会化服务是农业产业化区别于传统经营模式的重要标志。主要体现为,农业产业化水平决定社会化服务的水平,社会化服务又对农业产业化起重要的反作用。农业产业化越发达,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就越多,范围就越广,程度就越深。世界上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都是以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支撑的。现代大农业(包括一切农业关联产业)的产业部门是农工商综合体,在这个综合体中,除了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外,其余各环节都属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内容,这就对社会化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2、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根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分类,当前世界各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主要由国家巨资包揽,如美国;二是“半官半民”型,如日本;三是完全市场型,如荷兰。
在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该坚持多元化原则,发挥政府扶持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
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应该重点建立几大体系:即农业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国家农业标准和质量监测体系、技术创新和推广体系。
要以政府支撑为重要保障,以社会化组织(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主体,各有侧重,相互促进和补充;坚持市场化原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通过市场机制协调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各类型服务组织的服务行为,加强信息引导和技术指导,发挥传播媒介和科技部门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发布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形成网络,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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