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值得耕耘
报告类别:调查报告
行业分类:调查
调查地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沈阳和西安
调查时间:2005年1月
样本数量:2252
样本情况:14-60岁常住居民
调查机构: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
报告来源:零点指标数据网
报告内容:
“我们老了以后怎么过?”——当传统的养老方式遭遇现代经济和生活的冲击,你是否已为未来的养老做好了准备?零点调查与指标数据合作完成的2005年1月城市居民生活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中国城市居民养老方式的选择已日趋多元化,呈现出个人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机构养老等多种模式并行的状况。在此基础之上,一种以强调社区服务为主,结合个人与家庭养老的新型养老方式,即“社区养老”,赢得了众多市民的欢迎,有近七成居民愿意选择这种方式养老。
此次调查使用多阶段随机抽样方式,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武汉、成都、沈阳和西安七个城市的2252名14-60岁常住居民进行入户访问。数据结果已根据各地实际人口规模进行加权处理,在95%的置信度下本次调查的抽样误差为±1.40%。
个人养老?家庭养老?机构养老?
所谓家庭养老,指的是老人在家里和老伴、儿女等家人共同生活的养老方式,这是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沿袭的传统养老方式。在过去几世同堂的大家庭制度里,家庭可以为老龄群体提供资金供给、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最深厚的养老资源,因此,家庭养老也就成为人们最天然和最合理的选择。然而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家乡与工作、学习地往往高度分离。在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独生子女家庭里,一对夫妻将要面临四位甚至更多老人的赡养问题,很多人已无力独自承担老人的所有养老生活。
由此应运而生的则是个人养老方式(即纯粹依靠个人积蓄或其他财产来源)和机构养老方式——如入住养老院(收社会自费老人)、福利院(综合性多,常设有医院)、敬老院(主要收农村五保户,带有财政补贴,农村集体供养性质)和护理院(护理有病在身不能自理的老人)等。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分别从“最赞成的养老方式”和“最可能采取的养老方式”两个角度研究了城市居民的养老意愿和养老方式选择。结果显示,城市居民仍然最赞成“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养老模式(35.2%),其次是“独自生活”的个人养老(32.6%)和“住进社会开办的养老院”的机构养老(18.7%)。
而当受访者基于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自己“最可能的采取的养老方式”时,“与子女共同生活”(32.3%)、“独自生活”(31.2%)、“住进社会开办的养老院”(20.9%)虽仍位于前三名,但值得注意的是,选择“住进社会开办的养老院”和持“说不清”态度的市民比例分别上升了2.2%和3.7%。相比之下,选择“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比例则略有下降(2.9个百分点)。
研究人员认为,之所以出现意愿倾向和实际选择的差异,主要是因为实际条件和客观现实的限制。尽管多数人仍然向往大家庭的其乐融融和在家养老的方便与自由,但这种方式已很难完全在现代社会实现。同时,目前社会上多数养老院的设施较差、收费偏高,也未能给老年人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养老氛围。中国传统的养老观念更是使得人们本能地远离机构养老的集体生活。因此,探索一种新型的适应我国国情的养老方式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社区养老”值得精耕
所谓“社区养老”,是指老人住在家庭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承担养老工作或托老服务,如社区办老年饭桌、送餐上门、家庭病床、料理家务和“急救铃”等。在收费方面则以福利为主,根据老人的生活条件适当交一定的费用,对于生活十分困难的老人则实行无偿服务。
调查显示,近七成的城市居民愿意接受这种“社区养老”方式,83.4%的市民认为这种方式可行。在被调查的417位50-59岁的“准老人”中,70.4%的人也表示愿意选择“社区养老”。看来,社区养老作为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的最佳结合点,正在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社区养老”最受“双低”人群欢迎
进一步研究发现,最愿意接受“社区养老”的人群的核心特点为初高中文化程度、中低或中等收入水平的36-55岁的中老年人。这部分人的经济压力较大,个人积蓄不多,享受社保的水平也较低,因此对未来养老问题往往信心不足。而“社区服务”在收费方面以福利为主,根据老人的生活条件适当交一定的费用,对于生活十分困难的老人则实行无偿服务。因此,这种形式对一些收入水平较低,生活较为拮据的老人来说无疑是一大福音。这部分人对“社区养老服务”寄予了更高的希望,是“社区养老”主要支持者和未来服务和消费的主要对象。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的是,我国的“社区养老”还处在一个刚刚起步的阶段,尤其是很多地区在资金来源和人力资源服务方面还有很多困难,无法完全做到以福利为主,实现低收费甚至无偿服务,这很容易使“社区养老”背离大众服务的本意,成为远离平常人的“贵族服务”。因此,如何解决好这种养老方式的资金与服务问题就成为关键。也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它才是面向社区内所有有需要的老年人,而不只是少数老年人或一些民政对象的“特殊服务”,从而真正做到让每个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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