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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再开国企资金入市大门

报告出处:国研网  发布日期:2005年06月23日 09:12

报告类别:调查报告
行业分类:金融
调查地点:2005
调查机构:国研网
报告来源:国研网

报告内容:

  6月17日,国资委下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之后,国资委就股权分置改革下发的“第二道金牌”。

  作为国资委的第二次表态,该《意见》对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作出了要求。同时,该《意见》打开了允许国企资金名正言顺进入股市的闸门。

  《意见》第五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应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進行。

  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即使设定了”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以及”必要时“这两个前提,但国企资金名正言顺进入股市的闸门终于打开了。

  6月16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后增持社会公众股份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眼人看到,这一动作正是为国资委下发上述《意见》作铺陈。该《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流通股。一天后,三一重工公告了控股股东三一集团两个月内将根据股价变化增持三一重工股票的消息。只是三一集团由私人控制,属民营企业,并没有让市场人士立刻联想到国企资金借股权分置改革之机入市的讯息。

  国企资金能否入市,牵动了无数人的神经。在上述《意见》下发之前,国企炒股被明文禁止。现行《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虽然没有任何司法解释就何为“炒作”作出具体的明确规定,但国企和国资控股的企业由于此条限制,一直以来都没有大张旗鼓地将其资金投入股市。

  今年4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证券法修改起草组组长周正庆,就首次提交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在北京接受媒体联合专访时曾透露,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一致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是否允许买卖股票问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因此,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修订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现在,《证券法(修订草案)》尚在全国人大审议阶段,通过仍需数月时间。但证监会和国资委已经提前为国企资金入市亮了绿灯。这一切,都是为了确保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

  不过,有法律专家认为,虽然《意见》第五条明确了国企资金可以入市,但也要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而且,也应该在《证券法(修订草案)》通过、公布、生效之后,才能进行操作。因此,国企资金入市,还要等数月时间。

  背景链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精神,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根据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股权分置是制约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本制度问题,也是影响市场配置资源效率和国有资本有序流转的重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质量是保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基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实现可持续发展,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二)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制企业的,其最低持股比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外披露。

  五、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一定时期后,国有股东所持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应根据本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必要时,国有股东可以通过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巩固和增强自身控股地位,以保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目标的顺利实现。

  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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