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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角度分析外资进入中国电信业务

报告出处:网舟咨询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04日 08:51

报告类别:调查报告
行业分类:通讯
调查机构:网舟咨询
报告来源:网舟咨询

报告内容:

  2004年,世界经济逐步复苏,中国的经济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我国的电信业也正在不断发展,逐渐成为全球最大和最有潜力的市场。随着我国电信市场的逐步放开,许多外国电信运营商和投资者开始进入中国电信市场。

  根据网舟咨询《外资投资中国电信运营企业研究报告》显示,截止至2005年4月底,共有22家企业向中国信息通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申请,这些企业所申请的业务都是增值电信服务,其中7家已获信息产业部《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两家已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余则正在办理之中。

  从当前情况来看,外资申请的业务都是增值业务。为什么外资只投资中国的增值业务市场?以下将从政策方面来分析:

  开放领域、地点、股权比例

  我国电信业的开放是渐进式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通信服务(电信部分)》详细的列示了外商在我国投资电信企业的最高持股比例和地域限制。

  当前我国电信业开放的现状:

  从当前的开放领域、地点、股权比例来看,根据我国的电信开放承诺,增值业务已经完全达到了准许的最高持股比例和地域限制,而基础电信业务则需到2007年12月才完全达到。

  对中外方投资者的要求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时,中外方的投资者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而经营增值业务时,只有对外资的规定,且限制条件较宽松。具体限制条件如下:

  (1) 基础电信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2) 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最低注册资本和申请时间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较高,外资需要较强的经济实力,同时申请时间也较长;而增值电信业务的注册资本限额低,申请所需时间较短。

  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审查时间比增值业务的审查时间要长。

  例如,在《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审批阶段,对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审查,需在18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而对于跨省的增值业务,需在9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信息产业部;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产业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后3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根据以上的分析,在外资投资中国电信企业时,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要比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简单的多。所以从当前外资的进入情况看,外资都是申请经营增值业务,对于基础电信业务则采取间接进入的方式。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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