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现代法则与传统伦理的PK还是权衡?
报告类别:调查报告
行业分类:社会问题
调查地点:北京、广州、新乡、上海、晋中和泸州
调查时间:2006年4月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机构:零点数据
报告来源:零点数据
报告内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多数人认为此法充分表达了立法机关关注百姓生活、维护百姓权益的愿望。而零点研究咨询集团进行的2006年春季二期居民生活调查结果显示,城镇及农村居民比较认同其中的大部分条款,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法,如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处理邻里关系,觉得有必要的占70%以上。而对有关土地使用权的一些条款,则对其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充分。
该项调查于2006年4月经多阶段随机抽样(城市)和整群抽样(农村)方式进行,调查范围覆盖北京、广州、新乡、上海、晋中和泸州6个城市,浙江绍兴诸暨、安徽安庆桐城、四川成都彭州、河北保定高碑店、湖南岳阳临湘、云南楚雄等7个城镇及周边农村的2180名18-60岁之间的居民,数据结果已根据各地实际人口规模进行加权处理。
用法律规范解决邻里纠纷难题
对于物业业主来说,楼顶的露台、公共绿地算是私人的还是共有的?一楼的住户开了餐馆,整天人来人往很吵闹,影响了其他住户的休息,该如何交涉?邻居晚上聚会声音太大,影响了自己睡觉,如果其他方法不起效,那么起诉他是否能够成功?传统上,处理这些邻里纠纷,靠的是互相的沟通和物业的协调。而《物权法》则将这些“小事”提到法律规范的高度。零点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居民认为,这些法规是及时而且是需要的。
数据表明,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法规定绿地归属问题的比例达到60.4%,而认为有必要立法规范底层的业主将住宅用于商业用途的行为的比例达到70%,而对于噪音扰民的问题,也有72.4%的受访者认为即便这是在私密空间中发生的行为,但是如果它影响到了别人,同样也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规范。针对这三项规定,认为有必要的受访者比例均远远高于认为没有必要的受访者。
相对而言,农村居民对于用法律规范解决邻里纠纷的认同程度低于城市和小城镇居民。这种差距的存在可能跟不同区域的住宅建设形式有关,因为大部分农村还不存在统一规划的楼房小区及绿地。同时,农村居民的生活形态更多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而城镇居民则更强调私人空间的私密性、安全性和独立性,因而采用法律手段保护私人空间的观念和意愿更强一些。
传统道德与现代立法的碰撞
向亲戚朋友赠送小汽车等物品,其本身是件善意的事情,是否有必要到法律部门登记?“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失物的复得,一般失主肯定对归还者心存感激,表达谢意。如果主动要求取得补偿、索要报酬会不会变味?新的《物权法》中有关于赠与汽车必须登记,以及“拾金不昧”者可以索取报酬的条款,对于这些与中国人的传统道德观念不甚相容的条款,受访者的认识表现出差异。
对于赠与汽车是否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的条款,仍然有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33.7%的受访者认为没有必要;而对于拾金不昧可以索取报酬的条款,则有更多的受访者表示不认同,有53.4%的受访者认为这一条款没有必要,而同时也有接近40%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既有“君子之交淡如水”的传统,也有“亲兄弟,明算账”的古训,而在现代社会,亲朋好友之间由于财物赠予而产生的纠纷时时见于报端,所以有相当数量的受访者在财产赠与需要登记这一问题上赞成这种“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而有关“拾金不昧”,则一直以来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备受推崇,如果以法律形式来规定拾金不昧可以索取报酬,则无异于挑战几千年来的传统伦理道德底线。当然,近几年来,这样的传统美德似乎也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显得风雨飘摇,因此,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认为与其要一种虚无飘渺的道德规范,还不如用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来规定。
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的困惑
对于《物权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条款,受访者的评价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确定性。
对于“城镇居民可以到农村买房子,但是不能买土地”的条款规定,觉得有必要进行立法的人占50.3%。从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想法来看,城市和小城镇居民中认为有必要立法的人分别占54.4%和54.6%,高于农村(47.8%)。
物权法草案首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70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对于这种规定,居民是否觉得有必要呢?调查结果显示,有47.5%的人认为没有必要,有41.8%的人认为有必要。两者的比例比较接近。
《物权法》的很多条款,对用法律规范公民的物权行为是一种十分有益的尝试,但是,其中也有一些条款可能会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传统观念存在着一些冲突。或者说,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有很多传统观念中属于道德或者社会伦理范畴的问题都将逐渐纳入法制的范畴,在这一过程中,普通百姓的理解和接受必然是有一个过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