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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下乡”扩大到12个省市区
报告出处:中国电子报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04日 14:05
  本报讯 财政部和商务部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将“家电下乡”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12个地区,包括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去年,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个省份是首批“家电下乡”试点。

  根据两部联合下发的最新《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家电下乡在各地区实施的时间统一暂定为4年。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等省和计划单列市可以执行到2011年11月底。内蒙古、辽宁(含大连)、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实施时间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到2012年11月底止。

  此次新的推广方案与之前三省份实施方案的一大不同是,推广的家电产品数量增加为四种,在“彩电、电冰箱(含冷柜)、手机”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洗衣机”。从前期的试点情况来看,需求量排名顺序为冰箱、彩电和手机。当前,洗衣机的纳入符合农村居民现阶段消费升级的需要,预计也将有明显的销量增长。

  新方案沿用了先前试点的财政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安排。对实施地区农民购买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财政比照出口退税率,直接补贴农民消费者。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均按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新方案规定试点地区农民每户最多可购买一台(件)补贴产品。

  在前期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补贴产品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获得成功的基础上,今后推广仍将采用该模式。根据经验,2007年11月15日发布通知,11月28日开始招标,12月20日试点产品招标结束,招标进程较快。这次推广方案预计也将在一个月左右完成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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