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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查:化妆品新标识旧气象
报告出处:中国行业研究网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4日 15:56
  2008年9月1日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中确认了牙膏、沐浴液等生活用品归属于化妆品范畴,并要求化妆品标识中不能出现含糊标注,必须标注化妆品全成分表,“高效、抑菌、抗皱”等用语被禁用。更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面对刚刚实施的新规定,我市化妆品市场情况如何呢?

  近日,记者走访了岩城一些化妆品市场。采访时,记者发现,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新规的现象在我市商场和超市中非常普遍。如新规范禁止化妆品在标签标识中使用虚假夸大用语,而在目前市场上所出售的化妆品这些夸大用语仍随处可见。在中山街一商场的化妆品专柜,记者看到,一些祛除粉刺类的产品写着杀菌、排毒等字样。一些进口化妆品也存在这种现象,如欧莱雅产品中就有直接把“抗皱”用于产品名称上的。

  同样作为禁用字眼的“控油”,其使用率也居高不下,适用于油性皮肤的化妆品几乎都标有“控油”字样。当记者问到新规定时,大多数销售人员都表示不知道。记者又来到一家超市的化妆品区,看到几款牙膏和沐浴液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等一应俱全,但有标注全成分表的产品却几乎没有。很多产品包装上印着“植物精华”、“天然萃取物”、“海洋矿物成分”、“天然植物配方”等,对照“所有化妆品不得明示、暗示医疗作用”的新规定,这些产品都不符合要求。

  记者看到的一款知名品牌牙膏上,更是明确写着:“帮助改善牙龈出血、牙龈肿痛、口腔溃疡、牙龈萎缩、牙周炎、口腔异味。”采访中,记者还发现,大多市民对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新规知之甚少。一位正在挑选洗面奶的女士说:“平时我购买化妆品,主要看价格,完全没有注意成分。现在知道了,今后会注意。”

  “新规定的执行有个适应过渡期!”一商场化妆品部负责人称,化妆品保质期有三年左右,新规虽已出台,但已经面世的化妆品在保质期内依旧可以在市场上销售,所以现在市场上销售的基本上是以前的老包装产品。

  据了解,我国原先实行的化妆品标签标准是1995年颁布、1996年实施的。质检总局发布的新标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新标准明确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应使用“全成分”标准,规定化妆品制造商必须用更科学、更精确的标注,替代概念模糊的标注,必须明确标出化妆品的所有成分,并按含量百分比的顺序,由高到低排序标注清楚。根据《规定》,有3大类近百个词汇被列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用语,其中包括:特效、瘦脸、延年益寿、提高记忆力等虚假夸大用语,另外还有除菌、祛疤、抗衰老、改善内分泌等术语。今后厂家如在化妆品的包装上写有“抗皱”、“除螨”、“杀菌”、“激活细胞组织”、“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增强皮肤新陈代谢”等文字来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据介绍,该《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日常用品也被列入化妆品标识管理行列。此外,新规中规定防晒品“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也就是说,高于SPF30的防晒品只能标注SPF30+。这意味着,SPF50等高SPF值标识产品将消失。专家称:SPF30的防晒值完全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的防晒需要,更高的防晒指数未必能够达到更明显的防晒作用,所以新规对标签的规范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防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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